Saturday, July 14, 2007

蘇建和案判決評析座談會現場紀錄

蘇建和案判決評析座談會,可提供更清楚具體瞭解蘇案之資訊。


資料轉貼來源:破報


時 間:2007/7/8 14:00~17:00

地 點:誠品敦南店B2視聽室(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245號)

主辦單位:輔大和平研究中心、蘇案平反行動大隊(http://www.hsichih-trio.url.tw/)

協辦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破報


主持人:吳志光教授(輔大和平研究中心主任)
與談人:蘇友辰律師(蘇案義務辯護律師團律師)李茂生教授(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蕭逸民先生(人本教育基金會蘇案專案秘書、義務律師團助理)
攝影: 陳文發記錄整理:鍾信一、王柏喬、簡至鴻、宋明潭、王顥翰

吳志光教授:各位關心蘇案的大家好,感謝大家在今天炎熱的下午來這裡參加座談會,原本無論蘇案有罪無罪我們都要辦(這個座談會),也算是對於蘇案一個回顧與省思,不過我們今天是一個沈重的心情,對於司法雖不能算是無盡的失望,但最起碼是一個沈重的心情,來討論這個案子。在宣判的前幾天我跟同事吃飯,我跟同事說蘇案被判勝訴的希望大概有九成,而最後一成我沒有把握,直到判決出來的時候,我才知道是法官丟不掉自白的奶嘴,被告的自白還是法官形成心證一個非常重要的理由。在座談開始前,先播放公視資深記者吳東牧先生所製作「消磁的正義」這則報導。

蘇友辰律師:在座各位關心蘇案的先進,首先,我要先在這裡表示我深深的歉意。一來,十六年的努力,最後還是回到原點,這表示我們擔任這場的辯護律師沒有盡到責任,讓法院作了一個不實裁判。今天要作蘇案的判決評析,在此,律師團也願意接受各位的評鑑,我們法庭上所作的攻防,是否盡到了責任?

判決書律師團是在七月三日才收到的,但我們在七月二日就申請上訴,當時我們提出兩點。第一點就是要求最高法院能夠公開審理,讓法官面對大眾、面對自己的良心,來作出另外一個裁判。第二點,也就是過去要求過去曾經在民國八十五年六月,違反法官不語,在判決之後另外做出蘇案研討結論的法官,這裡頭包括有參與審判,與沒參與審判的四十多位法官,在未來應要迴避這個案子,因為他們都已經有形成有罪的心證。

蘇案走下去,有兩條路,第一條是上訴最高法院,法院認為有理由,就再發回高院更審。未來是不是會有再一個十六年的時光,還要再陪著折磨?另外一個結果,那當然就是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這案子就一了百了。然而,我有信心,這個案子,三個人不會再遭受到第二度傷害。如果司法程序走窮了,根據赦免法,第三條的規定,它提到,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當然這也是最後一招。本來蘇案救援一直到兩千年政黨輪替之後,新政府有意執行三人的特赦。當時高院已經裁定准許再審,檢察官提出抗告,那時探詢我的意見的時候,我認為這個案子,在哪裡倒下來,就從哪裡站起來。因為特赦讓別人有一種特權的誤解。特別法界對這個也非常反彈。所以很幸運的,最高法院法官,現在的大法官曾有田,終於駁回檢察官的抗告,使這個案子,又再度展開了再審的程序。

其實,剛才各位看公視記者吳東牧所製做的「消磁的正義」這則報導,只是錄音原音重現的一部分而已。如果整個過程全部聽來會令人非常憤怒,筆錄是怎麼記的,錄音是怎麼講的,兩相對照之下,你就可以知道公權力如何扼殺他們三個人。剛才,承審的崔紀鎮檢察官,脅迫利誘起汐止分局慘無人道的刑求還要更可怕。所以他的經典名句,「我知道你們被刑求,但不代表你們沒有作案。」各位想一想,在這樣一個有罪的心態主導之下,他要進行蒐證,當然是對原告不利。

回歸到本案判決裡頭的相關記載,我看過以後,實在不知道怎麼去描述。一位曾在美國當律師,現在回台灣擔任教職的朋友看完所有的判決之後,問說:為什麼會有這樣糊塗的法官?為什麼會有這樣邏輯錯亂的判決理由出來?他的話,也是我對判決的評價。其實,再審判決,法官寫了一百八十九頁,現在這個更一審的判決,寫了五十六頁。再審判決花了大概有一半的篇幅,在對照被告王文孝,還有王文忠及蘇建和等三個人的自白與犯罪的情節,有什麼彼此前後矛盾不符的地方,最後作成被告的自白有很重大的瑕疵存在的結論,根本不能拿來作判決。今天,更審判決五十六頁,大概看起來只有兩三張的篇幅在說明他們的自白,是可以採信的。

但是各位如果看過,這個案件所有人的自白可以說是像百衲被一樣,殘破不堪的。結果法官竟可以用一些語詞,把它彌補過來。這個語詞裡頭,包括「所供略有出入」,「前後固非完全一致」,「或有不一致之處」,「雖有不盡一致」,「稍有不同」,「雖有出入」,「雖略有出入」,「前後固非一致」,「固非全然一致」,「有所不同」,「稍有不一致」,這種詞句,出現在判決書裡頭,有十三次之多。各位想想,犯罪事實只有一個,不應該彼此縫縫合合連起來,變成一個司法的裁判

各位知道,對質權是憲法保障被告的基本防禦權力,我們要求法官把王文孝、王文忠提到士林地院來對質,但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七日也就是槍決前四天,湯美玉法官自己跑到軍事看守所去問話。結果呢,筆錄裡頭所講的,我們很懷疑是不是跟實際所說的是一樣的。最後有一句話問被告王文孝,問他們是不是有作,罪有應得?那王文孝筆錄是這樣記的:「他們都有作,罪有應得。」這句話,剛才影帶也出現過了,也就是後來有人說:「啊,人之將死,其言也善。」其實八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執行槍決的執行筆錄寫的很清楚,王文孝說,「我不服原判決,搶劫殺人我有作,強姦我沒有作。」這一次判決強姦罪拿掉了,在過去更一審的時候也曾經拿掉,後來實際上那個部分不應該再受理,因為更二審的時候是我們上訴,而且有理由。最高法院沒有發回更審,竟然撤銷原判,然後再作出裁判。各位回去研究一下,這程序對不對?而且還把已經確定的,強姦的部分一起發回來。從這裡可以看出,原來法院的裁判是怎麼形成的。

我要特別提到的,王文孝的初供、第一次在接受檢察官的訊問還有第二次崔紀鎮檢察官訊問,都是承認一人所為,沒有共犯,因為他欠了電玩賭博的錢三萬多塊,所以在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四號凌晨,到鄰居吳宅裡頭去偷,而被他偷這是第二次了。前一個月,八十年的二月份,他偷第一次得逞,後來食髓知味,第二次又進去了,結果被吳銘漢夫妻發現,就拿了把菜刀,砍殺了他們。

這個七十九刀,用李昌鈺的話來講說,身上有七十九次刀傷,不等於是說砍了七十九下。但這種刀傷迷思一直在誤導這個案子。當然王文孝手法非常殘忍,但這個不代表說,還有其他共犯。李昌鈺博士這一次來作證的時候,說他自己四十幾年的鑑識工作經驗,有看過那種殺兩百多刀,只有一個人的,所以用刀數,就來研判必然有其他共犯,不是王文孝一人所為,就把大家害慘了

老實講,今天在審判的過程,所有的錄音帶全部都沒有,最可貴的是崔紀鎮檢察官在八十年的八月十六日到汐止分局的那一個錄音帶,真的是一個救命的護身符。惟有那個錄音帶出現,真相才能釐清。檢察官之前,一定有警察的初訊,但是警察把初訊的筆錄藏起來,一直到現在,不敢提出。為什麼?因為這對被告有利。而且,王文孝也講,那一天在汐止分局,作了筆錄以後,同步也製作錄音。結果那個錄音帶,到現在也沒有拿出來。在王文孝第二次筆錄,他有提到,八十年二月曾經到裡面偷過一次,那份筆錄,他也不送,一直到地院,我們再追追追,才把它交出來。
所以檢警一直在隱藏、湮滅,讓這個真相沒有辦法查清楚。我們找這個調查紀錄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在力面可以印證王文孝他一直強調的,八十年八月十四號那份筆錄是真實的;一人作案,真實的。既然你這樣作了,筆錄也這樣寫的,那為什麼後來那一段又變成罪有應得呢?是要採信哪一個部分呢?其實王文孝的這個一人作案的說法,除了這兩次之外,在民國八十年的八月十五日軍法審判之前,製作的筆錄也是這麼說的。所以,印證起來,事實上,案發之後,包括法官的訊問、公設辯護人的訊問、包括王文孝臨死之前的執行筆錄,都是說一人所為,沒有其他共犯。

相關本案的罪證來看,沒有一件的罪證,可以證明說,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人曾經參與行兇,搶劫。當時負責蒐證的鑑識人員,也就是台北縣原來的鑑識中心主任謝松善都作證講,沒有看到任何蘇建和三人被告犯案的罪證,包括沒有血指紋、血腳印,也沒有血衣、精液還有毛髮。各位,強姦罪在這個案子裡頭已經被視為不成立而拿掉了,但以前被告三人的自白卻一直強調他們輪姦之後,然後又到衣櫥裡頭拿了一套衣服把它更換過(所以,這樣的自白可信嗎?為何法官至今仍僅用自白據以判決?)。結果,透過科學的鑑識,發現葉盈蘭上衣的那一個刀痕,是存在的。

竟然有人說李昌鈺這次來是看圖說故事。過去,包括最高法院四十幾個法官的研討書附了葉盈蘭上衣的彩色照片,他們才是看照片說故事,「欸,這個是血漬,不是破裂痕啊,肉眼可辨,仔細看清楚。」結果調查下來,真的證明這衣服是破裂的。因為破裂,兇殺後照片顯示出來繼續有這道痕跡。這就證明這件衣服沒有被換過,既然沒有被換過,被告自白講:「我們把她姦殺之後,然後再滅口換衣。」很顯然的一個大的錯誤。

所以這個案子的物證,到目前為止,以前有菜刀一把,伸縮警棍一支,王文孝血指紋一枚,還有小皮包一只,鑰匙一串,另外有二十四塊銅板。現在你看,二十四塊錢銅板沒有了,拿掉了,因為這很明顯是辦案警察的栽贓。另外一個小皮包,還有一串鑰匙,全部都拿掉。那剩下還有什麼呢?就只有菜刀一把。伸縮警棍跟本案的犯罪根本沒有關聯。還有王文孝的一枚指紋。如果要嚴格來講,王文孝當時又拿了四枚戒指,分別在高雄和台北的當舖典當,這後來也根據他的供詞去取贓出來。所以這些物證再再顯示,只有一人犯罪。至於他所提到的開山刀,水果刀,自白裡頭是說,我們行兇之後,菜刀放在原來的刀架上,在凶宅,吳宅的廚房刀架上,另外兩把,我們把它拿去丟到基隆河裡頭去了。那各位想一想,如果我要湮滅罪證,我為什麼不丟三把,還留一把在裡面?因為根本就沒有這兩把的凶器,所以只好說丟掉了。

還有,這個案子的判決很有意思,法官說,你們主張的那些不在場證人,我都不採信。為什麼?因為那是臨時再去串供出來的。好,撇開這個不談,包括鑑識人員的作證,他們講,現場找不到任何蘇建和等三人有在場的罪證。那就表示說,排除了。沒有這些物證可以證明蘇建和等三人在場,這應該是最好的排除方法,比那個人證還更加有效才對。而法官判決書中竟然用這種方法,說現場找不到任何被告在場的罪證,來證明被告自白說,「行兇之後我們在浴室裡頭清洗,然後擦拭血跡。」李茂生教授曾在蘇案的一個研討會時說了一個笑話,說現場鑑識人員也找到十一根毛髮,那這些毛髮經過比對以後,竟然沒有任何一根是被告蘇建和等三人所有。李教授就說,難道是他們要離開現場的時候,仔細去看哪一根毛髮是我的,仔細把它帶走,所以後來找不到罪證。而判決竟然以這個證明他們有湮滅罪證的行為存在,所以這自白可信。各位想一想,這種邏輯,大家能夠接受嗎?且法官在判決裡頭還誇大其言,說是符合論理及證據法則。我不知道,這是不是能夠通過各位邏輯的檢驗。我們的法官素質到這個地步,教人怎麼不傷心呢?而這批法官卻坐在那邊要決斷大家的生死。我們不會害怕嗎?今天是蘇建和等三人,明天會是誰呢?

我再簡單報告兩點,這個案子既然沒有開山刀,汐止分局就叫莊林勳去畫一把開山刀,然後拿這個畫的圖去問蘇建和,蘇建和說,差不多。然後以此確認說有這把開山刀的存在。有人講是畫餅充飢啦,我們這個案子可以說有畫刀來充數的情形存在。也因為大量使用自白,而且花了很大的力量來自圓其說,所以犯罪事實的記載,大量使用消去法。

另外有一個值得拿出來向各位報告的,就是他們採證的兩套標準。第一套標準,被告的自白,有那麼多的不合,法官認為,「不礙基本事實的認定」,只要提到殺人,只要有提到強姦,只要有提到搶劫,就夠了。其他枝枝節節,沒有關係。而對律師所主張,所謂的不在場證人,法官就是要求嚴格,哪一個地方不對,哪一個地方有出入,這個就有問題,是串供。但這種供述證據,特性就在這裡,由於時間的經過,記憶的模糊,有可能前後不一樣,但是呢,認定被告的犯罪事實,法官所採用的供述證據,可以用那種十三項模糊語詞來彌補。但對不在場證人,竟然就一律嚴格要求。這種選證的標準,公平何在啊?

這一次李昌鈺博士前來,也很謹慎,不想要得罪了他一手栽培出來的台灣鑑識人員。法醫研究所,用豬頭來當人頭實驗,然後說四十度,就是開山刀造成的,二十度就是菜刀造成的。各位想想,一把刀器,我使用的力道、方向,種種的因素,可以造成很多角度的的刀痕。但法醫研究所可以神準的說四十度就是開山刀,二十度就是菜刀,所以本案有兩把以上的刀器,跟被告的自白完全是契合的?沒有任何物證,結果拿了法醫研究所的這個事後之明,來作補強,說是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李昌鈺這次來作證的時候,因為法院也同意,高檢署的檢察官要求有兩位鑑識人員來對應作證,也就是要跟李博士互相唱對台。向各位報告,二審這合議庭早就有有罪心證了,因為我請求讓李博士出庭作證,他們處處刁難,幾經折衝之後,法官終於同意了。結果呢,檢察官要求派兩位鑑識人員來跟他對應,合議庭審判長官有明他怎麼批的,「同意他們派兩個代表來,以便李昌鈺在作證的時候,『能夠適時提出說明,以免扭曲真相。』」 各位想一想,李昌鈺博士是不是白走這一趟?因為這句話裡頭,已經彰顯了合議庭本身認定有罪的心態,不得已,因為我們的堅持,李昌鈺博士才首次站上我們的法庭接受攻防詰問,但是法官早就認定李昌鈺來是要扭曲真相的,所以必須要兩個鑑識人員來回應

在法庭上,公訴人詰問李昌鈺博士,「那份以豬頭為實驗的鑑定報告,裡頭所使用的方法,在你看來你有什麼評價嗎?」李博士怎麼說?「這份報告,如果送到我這裡頭來,我要退件的。」這句話本來就有危機存在了,檢察官不應該再問下去了,公訴檢察官陳玉珍還追問說,為什麼?李昌鈺只好不客氣的講,「你要我講實話,好,我就講。這份鑑定報告的使用方法,是違反科學鑑識的原理原則,外國沒有。」

而負責刀痕鑑定的台大力學教授邵耀華後來作證的時候,李昌鈺很不客氣的問他,「你用這個豬頭來實驗,用菜刀來砍,是不是原來那柄菜刀?」邵耀華說「不是,我們街上隨便買一把來砍的,四十度就是開山刀,二十度就是菜刀。」李昌鈺又說,「那我問你,這個豬頭,是圓或是平的?」邵耀華回答說,「平的。」李昌鈺說,「那我再請教你,人頭是圓還是平的?」 邵耀華回答說,「是圓的。」這個答案就在這裡啊,竟然用平的豬頭來當人頭做試驗,成為凶器種類數量判斷的一個依據。老實講,李昌鈺老早在兩千零二年九月十一日,出據一份書面說明,這一種鑑定會發生不正確的結果。結果呢,這位邵教授,在我們詰問之下,他說,這個案子,法醫研究所聘請他來作實驗,他是來學習的。這種學習是拿三條人命來作實驗,不負責任的態度到什麼地步?我做這樣的剖白,是要讓各位了解,一個強調正當程序的審判,結果有這樣一個荒腔走板的調查、心證。一個涉及三條人命的審判,用這個違反嚴格證明法則來處理。所以會形成讓我們律師反穿法服的裁判出來。

最後一句話,這個案子從再審,到更審,每一次調查除了法醫研究所搭配被告的自白,作成所謂的三把凶器,兩個以上共犯的鑑定結論之外,所有的調查老實講都是對我們有利的。沒有任何罪證證明被告三人有參與慘案。結果這些有利的證據,在判決裡頭是一概被否定的。被害的家屬吳唐接先生每庭必到,而且默默在那邊作筆記。剛開始審理的時候,有位林姓的律師一再強調,被告如何該死。受到告訴代理人的影響,吳唐接當然也認為被告該死,趕快裁判,留他無益。但是在九十五年七月七日審判的時候,審判長問吳唐接,對這個案子,你還有什麼意見陳述嗎?「報告審判長,請你能夠跳出本土權威的國際觀,本於你的職業道德,法律的良心,勿枉勿縱,依法公平裁判。」各位朋友,對照以前他那種強烈的訴求,跟他這一次的說詞,各位可以看得出來,他的心態在調整。為什麼?他看到了真相包括吳銘漢的兒子吳東諺,他對媒體已經表明了,「你們不要一直把我的病跟這個案子牽扯在一起,我的病不是因為這個案子而來。」媒體一再的報導就是在強調、突顯他的悲情。所以,吳東諺這位小孩子,我真的也相當欽佩他。畢竟他最後看出了真相,所以才有這個告白。他的嬸嬸,在再審時出庭作證講,吳東諺沒有目擊父母親被殺害的慘狀。但在透過媒體誤導之下,竟然說,他目擊父母親的死亡慘狀才造成他的肌肉萎縮症。老實講這種誤導,也讓社會大眾看不到真相,形成一個被害人,與另外一個被害人互相對抗的悲劇

這是誰造成的?司法一手造成的。所以那天我為什麼說,被告三人無罪,司法有罪。我痛徹心扉,就反映在這句話上。我想,我的報告就在此打住。如果等一下各位有什麼意見,我也願意接受大家的評論。謝謝。

李茂生教授:民間司改會作過的判決評釋中我參與了三次。或許因為跟實務界之間某種程度的疏遠、所以我才會這樣經常參與評鑑工作。除本案外的其餘兩次評鑑,於評鑑後縱或沒有獲得令人滿意的成效,基於不干涉司法的本意,也就沒有了後續的動作。只有本案,讓我在十餘年後,仍舊與其牽扯不清。本案本來不應稱為蘇案,而應稱為「吳案」,但因為判決實在很有問題,受傷害的不僅是被害人,其更牽涉到蘇建和等三個被告的生命,所以稱其為蘇案,更能彰顯出問題的重點。本案發生在民國八十年,也就是我回國服務的第一年,本來以為幾年前就已經結束了,但是我國的法院竟然再度判決死刑,所以在我已經步入老年的此刻,仍舊必須對於我壯年時期質疑過的蘇案判決,再度從事評鑑的工作。

以下我不去質疑本次判決中的法律問題,因為再度去問法律上的問題的話實在是一點意義都沒有。大法官兩次的解釋告訴了我們到底共同被告的自白能不能當作是另外一個被告的自白的補強證據講了十幾年的科學辦案,到現在我們還是只有以平的豬頭代替圓的人頭作鑑定而已,而這種鑑定的科學效力令人質疑,其頂多是可以當成自白的補強證據,而且是個不足的補強證據,如果真的不能讓自白互咬的話,那麼很多案子就判不下去了。本案的最新判決就展現了這種新的趨勢,其除了互咬的自白外,另加上了科學的鑑定以為補強證據。

果真是如此嗎?我們來看一個很妙的事情:

這次判決的自白裡面有分成兩大部份:第一部份是強盜殺人,第二部份是強姦。這兩大部份都沒有直接的物證存在,證明這三個人有作。法官很奇妙的是說,在強姦的那一個部份說沒有物證,所以不採信自白;而殺人這個地方沒有物證,但是採信自白。妙的是什麼?強盜殺人跟強姦是合起來的一個案子,他們不是隔天作的,如果按照法官判決書的內容來講,應該是這樣的。那為什麼強姦的部份沒有證據、沒有物證就說自白不足採信;而殺人這個部份沒有物證的話,自白仍舊還是可以採信?

在這裡面牽涉到很妙的一件事情:法官似乎認為說,有關於強姦的那一個部份,故事編的太荒謬、所以沒有物證的時候就不能採好了;那關於強盜殺人這一個部份,似乎講的有道理,所以說縱然沒有物證也可以採信。如果我這一個推斷是對的話,法官是憑什麼來判刑--「一個故事說的合理不合理」--故事如果說的合理的話、不要有任何證據就可以判死刑,那真的很恐怖。全國可以說故事說的合理的人有很多,但是要說到非常合理,合理到讓大家都無法質疑的話,那這種故事就很少了。而就算是一本聞名於世的武俠小說要寫的邏輯完全一致、讓一般常理來判斷會說「嗯!有這個道理!」的其實並不多。那麼本案所說的故事合理嗎?合理到沒有人可以質疑嗎?我並不認為如此。

那麼這一篇判決書所採取的邏輯到底合理不合理?我們可以舉幾件事情來驗證法官說的故事到底合理不合理。此次的判決書看起來很厚,但是因為剪貼比較以前的判決書的部分就佔了大概五分之三左右,所以故事其實是很短的,一下子就找到明顯的誤謬。

先來看有沒有物證的部分。法官說二十四塊錢不能證明什麼事情,二十四塊已經不是證據,被去除掉,那就是沒有任何物證。沒有任何物證的話,法官就剩下兩樣東西可以去補強這個自白,並加強這個自白的合理性、邏輯性。第一個是真實的曝露,以前判決書很少看到有寫這東西,但是在學理上則是非常普遍的說法,所謂的真實的暴露就是說如果在自白裡面可以找到官方所不了解的事實的時候,那這個自白就是曝露了真實、就是可信的。確實這個自白曝露了很多法院所不知道的事實、官方所不知道的事實,但是這些事實能不能被證明?如果說剝奪一條人命的法官認為只要說出他所不知的事實,不管這個事實能不能證明,即可說這就是真實的暴露,那麼真的很恐怖

所謂的真實的曝露是什麼東西?兇刀在哪裡,沒有人知道,因為你講了,所以果真在草叢裡面發現;屍體在哪裡,沒有人知道,因為你講了,那我們到你講的地方,果真就看到了屍體。這才是真實的暴露。當然也有可能我逼你講出一個我已經知道的事實,但我假裝不知道,然後你講完以後我再派另外一個人把刀丟那裡、把屍體丟那裡,假裝這是真實。不過,一個民主國家的司法是否會作到這種地步,以求發現真實?很慶幸的是,在本案中我國的司法沒有這麼爛,但是令人氣餒的是縱或沒有偷偷地丟兇刀、血衣等,我國的司法仍舊認為開山刀、水果刀等兇刀以及血衣是個真實。五十步笑百步。

除了有問題的真實的曝露外,剩下的就是所謂的鑑定報告。縱然我們相信法醫所講的話,但能不能證明所謂的兩個以上的除了王文孝以外的其他人就是蘇建和等人?縱然是五個人、五十個人、六十個人,能不能證明這六十個人裡面有蘇建和、莊林勳、跟劉秉郎三個人?完全不能證明。再者,除了刀痕的科學鑑定外,其餘的現場證據,這些物證的關聯性如何?或許可以講這些物證的關聯性因為他們已經全部清理乾淨了,所以找不到證據,此際當然不用去談所謂的物證的關連性。然而,只留下主嫌在薪水袋上面的兩枚血指紋沒有清掉,只留下幾個淡淡的血腳印沒有清除,只留下臥室中的斑斑血跡沒有清除,只留下菜刀上的被害人頭髮沒有清除,但是其他的人在現場所留下的證據都被清除了,這到底合理不合理?最主要的物證,亦即兇刀、置放被奪的財物的信封上的血指紋,沒被清除,反倒是其他的證據全被清除了,這到底合不合理?除刀痕外,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是多人犯案時,刀痕的鑑定就會變得更重要。不過,當其他的現場證據,處處都顯露出只有一人時,刀痕鑑定所謂的多人犯罪一事,其合理性即會受到質疑。

沒有了真實的暴露,而法醫所的鑑定報告也是頗令人質疑,則剩下來的就只有完全沒有物證支撐的自白到底有沒有合理性的問題了。很妙的是說,學理上都講說,如果說檢察官去找證據,縱然證據不足,只要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心證就可以起訴;那法官是不是可以只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懷疑就可以定罪?如果可以的話,幾乎起訴就要定罪?那我們要檢院分立的理由何在?法官一定要超越合理的懷疑以後才可以定罪。那請問這一套故事有沒有超越合理的懷疑?其實大家只要仔細看過判決書,就可以發覺連三流的言情小說的邏輯都比這判決書來的清晰、還要沒有矛盾。判決書說沒有刑求所以自白可信,那為什麼認為沒有刑求?法官說因為身上沒有傷跡,然而有技巧的刑求會在身上留下痕跡?再者,就算沒有刑求,一般人會不會在警察局那種情境下自白?到底有沒有物理上的刑求其實並不重要、有沒有刑求也不重要;重要的是是在這種情境下所說出來的故事到底合理不合理?而且這合理不是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合理、而是超越合理性懷疑、不能雜有任何合理性懷疑的故事我們才可以相信。如果真的一定要用自白補自白,那自白至少要到這樣一種程度吧!

那這一個故事裡的自白到底合理不合理?第一個,法醫研究所說被害人於加害人走後還沒死,他是慢慢的爬到門邊然後死去,因為主臥室的門推不開,被害人在臥室的其他地方被砍殺,然後才慢慢爬到門邊以身體擋住門,所以門無法推開,是後來警察來了才用力推開的。問題在這個地方:判決書說兩點到五點間,兇手進去裡面先砍了一刀、又到外面去搜東西;另一個又進去、看了不爽又砍一刀、又再出去;然後另外一個人又再進去然後看到「咦!怎麼還沒死?」又再砍一刀。從兩點殺到五點,五點以前還沒死,還可以爬過去把門頂住?兇手如果怕被害人他們吵,把人綁起來、嘴巴封起來就好了,但事實上根本沒有這麼一回事。也就是說砍被害人多次都沒有砍死,除最後一次外,每次的砍殺都不是致命傷,則在砍最後一次前,被害人為何都沒有哀嚎,從兩點到五點,隔著一道牆的小孩子房間內的兩個小孩也沒聽到半點聲息,合理嗎?最合理的情況應該是什麼?王文孝衝進去、被發覺、亂刀一陣砍、產生幾乎致命的傷勢,然後馬上衝到外面去隨便翻箱倒櫃拿到了四千塊、跑人。時間是三點多左右,被害人還沒斷氣、已經沒有力量了、然後慢慢爬到門邊、倒下去、血流乾、死掉。這是最有可能的說理,也就是案重初供的地方。但本案非但不是案重初供,而是一層又一層的經軍檢、地檢,故事一層一層慢慢地拼湊出來。這個拼湊的過程檢警喜歡用「攻破心防」,但是不是真的攻破心防誰也不知道,也有可能是「逐漸捏造」。其實這不但是沒有任何證據的東西,更是一種沒有合理性的問題。

第二,浴室裡的毛髮。刑事警察局已經把案發後浴室的毛髮全部拿來鑑定。這一次的法官判決書說,浴室裡面所採集的毛髮,都是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毛髮,足證加害人於殺害被害人後有加以清洗。奇怪的是,那時的被害人已經死了,被害人死後如何把自己的毛髮丟到浴室裡面去?很明顯的,應是被害人及其家屬於遇害前曾經使用過浴室,於是乎在浴室內留下了自己的毛髮;而加害人有沒有使用浴室?沒有使用過!所以浴室裡面只有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屬的毛髮。沒有使用浴室的話,兩點到五點間三個小時,到底在幹什麼?殺人以及搜刮財物,應該花不了這麼多的時間

繼續看下去,其他不合理的地方剛剛蘇律師也講了。在兇刀部份,菜刀洗乾淨送回去、警棍丟到五樓去、開山刀水果刀丟到基隆河……這個罪犯當真非常縝密嗎?一般的情況來講的話,應該是血衣、所有的東西全部包起來、一起丟到基隆河裡面,幹麼要留下證據?就是因為王文孝其實並不聰明,他才會留下血指紋、還會想說刀子洗乾淨了就不會有血痕;如果那時鑑定一下應該可以發現刀子上有兩個被害人的血跡反應在上面才對,只是軍事檢察官並沒有這麼作。除此之外,應該就沒有其他的兇刀、血衣了。不管怎麼樣,這整個的過程裡面,各位如果有興趣的話上網去看看判決書,把剪貼的那部份全部去掉後,檢查一下這個故事;如果看完這個故事(判決書),最高五顆星你還給他打三顆星以上的話,那你應該去檢查一下你的智商請問一下,各位能夠容忍這樣的判決嗎?那麼多年來,我到現在為止還在關注的就是這個案子,這絕對不是媒體所講的,一個不去看判決書、不去看筆錄的人在那邊隨便亂講話。我比這些後來的法官更早看過所有的卷宗、而且是全部看過、更是花了相當的時間與精力來看,這個自白的根本內容不符合邏輯;不管有沒有物證,這種自白都是有問題的。

很可惜的,十六年過去了,有些法官還是不斷地在說些邏輯不通的故事,然後用這種蹩腳的故事,以法律剝奪人民的性命。其實我不會像蘇律師那樣的憤慨,因為十六年前的法官到現在還是繼續當法官,頭腦還是沒有變,結構還是沒有變,我已經有點麻木了。「本院斟酌再三,再三斟酌,求其生而不可得,認應使彼等與社會永久隔絕,以杜再犯並昭炯戒」的法官用語,真的是很諷刺。如果真的再三斟酌後,所寫出來的故事仍舊是這麼不堪的話,那麼豬頭除了可以用來砍以外,大概還是可以拿來做其他用途的。如果真的要司法改革我相信應該要等五十年左右,等這些人全部走了、新的一批再進來,才有可能。不,或許五十年還不夠。因為,根據多年教學與閱卷的經驗,不適任的法官可能還是會繼續出現的。


林峰正律師看了判決書之後,我心中大概只有四個字可以形容——頗有古風。十六年了,這個判決竟然與我第一年執業律師時,所收到的判決書「專業程度」大致相同!

蘇案可說與我相當有緣。民國八十年,我執業律師的第一年,那年正巧發生蘇案。當時同期的多數律師,都選擇做非訟或民事案件,就是沒有人要做刑案,理由其實很簡單:因為從事刑事案件辯護的律師,非常挫折。在法院中,第一個會遇見的問題是,法官對你所主張調查的證據,全都不採!在法庭裡如果講了多一點,法官會說:「大律師,你所說的我在判決中會交待,請坐」;等到辯論時,你再多講一點,法官又會說:「大律師,你是不是在辯護狀中都寫了?若是,我們會看狀子,也請你坐下」。然而,這樣竟然都不違法!由於過去的訴訟模式是法官「職權進行」,他可以簡單地在判決書中交待,某某律師曾經聲請調查證據,但本庭認為「沒有必要」,在當時的訴訟型態下,這是常見的場景。

除了律師聲請調查證據不被重視;第二個問題,在過去的刑事判決中,「論理」可說相當貧乏,而多半是「自白」的排列組合!譬如,某些案子裡有三個被告,A說B什麼,B說C什麼,C又說A什麼,然後B又說A什麼,這樣轉來又轉去、兜來兜去之後,弄了半天,通篇都是自白;而法官最後的結論竟是:這三個人的故事還算兜得起來,因此判決三個人都「有罪」!

過去的刑事訴訟,律師沒有辯護的空間;十多年來,由於蘇案,台灣的司法向前踏出了一小步,這是我們至少可以聊表安慰的一件事。回首過去,刑求逼供之事不斷地發生,因此,我們要求檢警偵訊時必須全程錄音錄影,雖然執行的狀況並不理想,但是,現今警察的偵訊確實可說是進步許多。此外,方才所提到的訴訟型態也由「職權進行主義」,改為「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如交互詰問)。這些刑事訴訟條文的更迭,都與這幾個一般人耳熟能詳的重大「名案」,脫不了關係

回到此次蘇案判決,依我的觀察,法院也不能說沒有進步。首先,至少多年來令人詬病且不解的「二十四塊硬幣」,終於不再列為判決理由。記得我第一次看蘇案的紀錄片,對於那二十四塊硬幣實在完全無法理解,怎麼會有這樣的「物證」?這次的判決書,已經不採這個「天上掉下來的證據」,就這點而言還算進步。第二,以前的判決書很少會出現「鑑定」,雖然我們對於法醫研究所的鑑定結果並不以為然,可是,鑑定成為本案判決書的構成要素,也可勉強算是一項進步。
從一個民間社團的角度而言,我認為蘇案提供了一種養分——讓改革有點動力!

當年李師科銀行搶案,死了被冤枉的王迎先之後,律師的「在場權」終於被看見,我國律師開始可以在偵查時在場;如果王迎先沒死,你認為呢?我想,不知道要等到何年何月,律師才能在偵查時在場。

同樣地,我認為蘇案是一個促成「制度面」改善的機會。例如:我們都知道「自白」所編造的故事相當荒謬,那究竟不實的自白從何而來?正是「刑求」。過去因為刑求,我們推動偵查時「全程錄音錄影」,或許,這是另一個改革的契機!如果我們立法要求警察於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強制律師在場」,我認為可以因此讓刑求、威嚇、利誘、拐騙等取得非任意性自白的情事降到最低。

目前,法律扶助基金會與民間司改會已經開始推動這項制度的建構,然而,由於欠缺法源基礎,我們眼前只能在立法前先與法務部及警政署等相關單位協調,讓法律扶助基金會派遣律師協助犯罪嫌疑人,先決定在各縣市挑選一個分局的轄區「試辦」。有人認為:若建構這樣的制度,將會對於國家預算造成相當沈重的負荷。我認為不然,試想,因為一個蘇案「耗費了」多少時間與金錢?若將來每個案件,能夠將第一次的初供筆錄做好,我相信以後的法官就不需有再審、更一、更二、更三甚是多達更十審的情況發生。將來法庭上,雙方直接就有證據能力的證據進行訴訟攻防,這才叫做節省成本!希望這是蘇案可以為社會帶來的貢獻。

第二,多年來,刑事訴訟制度與條文不斷地更新,但是我國法官為什麼一如往昔地進步有限?問題還是出在「人」的身上。舉例而言:即使規定程序上必須踐行「交互詰問」,但由於法官素質不佳,對於交互詰問跟本不瞭解,甚至想盡辦法要規避掉交互詰問。制度的改變仍舊有其極限所在,「人的素質」不改,判決品質並不會因此提升。我相信,法官需要一個制度從旁進行鞭策,這正是十多年來,民間司改會持續推動《法官法》的立法,想辦法淘汰不適任法官的主因!如果一個法官所做出的判決,在邏輯與論理上,已經到達讓人無法忍受,甚至是草菅人命的情況,即使我國憲法保障法官「終身職」,這樣的法官仍舊必須被被淘汰!《法官法》草案已經在立法院躺了十年,正如同陽光法案一樣,各黨團口頭上都表示支持,法案卻連一讀的大門都遲遲無法通過。若有一天,《法官法》通過後依法成立法官評鑑基金會(或委員會),人民對於個別法官的判決有意見,可以向公正客觀的委員會(或基金會)投訴,他們將會調閱全部的卷證,調查法官有無違法,若有事涉失職之處,該撤職就依法撤職。假設《法官法》通過,我們一定會將蘇案判決拿去投訴,在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的架構下,法官難道還可以用這樣的理由判決三個人死刑嗎?如果蘇案的判決繼續如此離譜,我想蘇案還能為台灣的司法做出的貢獻是,讓我們推動《法官法》的儘速立法!

最後,我認為「刑事鑑識」可能是在未來必須長期推動的制度之一。刑事鑑識是許多案件中的關鍵,包括蘇案。判決中為什麼採法醫研究所的鑑識報告?不採李昌鈺博士的鑑識結論?其中藏有很多辯論的空間。但重點在於,我國的鑑識制度仍舊是百廢待舉,譬如一般的鑑識單位,竟連「證物室」都沒有?多數證物在扣案後必須進行鑑定,結果證物無處可放?連證物室都沒有的情況下,無怪乎,過去蘇案的扣案菜刀會丟了!

從悲觀的蘇案,可以看見一些樂觀的點,數十年來,蘇案不斷地推動我國司法制度緩步向前。三十五歲了,他們三人從十九歲被冤枉到現在已經十六年,生命中有二分之一的部分耗在這個案子上,試想,你到三十五歲,什麼時候要被抓去關?不知道!什麼時候被抓去槍斃?不知道!完全沒有辦法安排自己的人生。我希望在場的朋友,能夠從不同的角度幫忙推動各項制度的建立,大家一起讓司法改革繼續往前走,也算他們犧牲有點代價,這樣也不辜負他們三人花了大半輩子的青春,我相信這個代價不會白付。

吳志光教授:這個案子除了沒有科學的刑事鑑識外,最大的問題還是被告的自白,而法官還是很難去單獨討論自白的真實性,我想跟法官的生活事實有關,因為司法人員還難想像在威脅誘逼之下,要有什麼口供就有什麼口供,故事的確可以編造,而前後有供述不一致的地方,法官還是不願意採信。當然另外一個是刑事鑑識的問題,接下來吳東牧先生為我們準備了十五分鐘李昌鈺博士訪談。這次李昌鈺來台灣所做的鑑識,仍然無法撼動司法得偏見與成見,我們就著這個訪談來回顧一下這個案子。


蕭逸民先生:首先看一下法官在這次判決中的判決基礎:第一,在判決書第20頁裡,大前提是「菜刀不只一把,所以犯案人數不只一人」,所以導出第35頁的小前提為「蘇建和三人與王家兄弟的自白合理可採」,最後結論就是死刑。但是這裡犯了兩個錯誤,第一個:大前提與小前提之間有一個斷裂的邏輯,多人所為也不代表是被告三人所為;第二個是小前提與結論之間也有一個問題,既然法官認定沒有強姦,為何會有強姦的自白

回到科學證據本身,即是「現場沒有被告三人留下的跡證」,我們一再強調這一點。包括這次審判,我們在今年3月9日將當時在現場蒐證的負責人請到法庭,親自向法官說明,當律師對他問道:「有沒有被告三人在現場留下的腳印毛髮等跡證?」他的回答是:「這個案子裡面,沒有。」所以說這個案子,律師團基本上在做的是自證無罪,如果從科學證據的角度,沒有任何被告三人與這個案子有關聯性的證據,早在民國81年審判時就應該判無罪了

這麼多年來變成律師團在追尋犯罪的真相,變成蘇建和他們在證明自己無罪,他們為了自己證明無罪,民國八十四年找了李昌鈺、後來監察院找了吳木榮;我跟蘇律師聯袂去找當時的刑事警察局法醫室主任石台平、律師團請了那時候刑事警察局鑑識主任翁景惠;蔡維楨醫師也非常早就幫蘇建和案出書面意見;還有黃提源教授,他是台灣第一個得到統計學國際學會學士的教授。而這裡除了翁景惠教授過世以外,這一審中以上這些人都到法庭來出庭。這一審還特別請到美國最知名的法醫師魏區博士,當我們知道他在三一九槍擊案的時候到台灣來協助調查的時候,我們已經跟他有半年的聯絡,所以馬上打電話給他,於是他答應來幫這個案子出庭;另外這一位現任邁阿密戴德郡法醫署的法醫長海瑪先生,他來台灣我們拿資料給他看,他說:「我沒有聽過曾經有人用這種方式來鑑定,我願意義務幫你們做這個案子。」

在我們問過這多專家之後,對於所謂蘇案追尋真相的方向建議有兩個,也就是蘇案的現有證據可以做兩件事情。第一個是照片解析,就是現場重建。現場重建需要有血液噴濺痕專家跟犯罪偵查專家,而全世界這個領域的專家最頂尖的就是李昌鈺;第二個,這個案子吳木榮提出骨骸還在,可以試著把骨骸找出來做鑑定,這樣需要四種專家,分別是法醫病理學專家、法醫人類學專家、法醫X光學專家、犯罪偵查專家,但是在台灣沒有任何一個人擁有法醫人類學專家或者是法醫X光學專家的執照。而這個案子已經沒有現場了,所以包含法官、包含所有的鑑定人都沒有去過現場。

李昌鈺所做的現場重建是依據留下來的整個現場測繪圖,包括高度、現場的位置分佈、大小,可以用的照片23張還有錄影帶9分30秒,其實錄影帶已經把那個空間幾乎完全記錄下來了。現場重建第一個重大發現是在兇殺發生的房門外只有一個人的腳印,李昌鈺博士根據一張照片上的腳印說,兇殺發生不久後,留下這個腳印的人離開了,在房內有大量的血跡,而血腳印的顏色是非常淺的,沒有沾到什麼血的狀況,也就是說房間門內的血是後來才流出來的,當死者死後慢慢的血流出來之後,並沒有人走出來,這個腳跡是之前走出來的,而這個腳跡是由內向外的腳印,另外在廚房旁有看到腳跡的殘餘物,王文孝的筆錄說,他殺了人之後,從房門口離開,然後沿原路到廚房放回菜刀、循著樓梯走出去,跟腳跡殘餘物的方向剛好一致;在看過所有現場照片後,李昌鈺博士發現一個圓點形的血鞋印,可能是兇手所留,這是在一張照片中的一小部分裡面發現的,王文孝行兇之後將現場弄亂了,所以他沒有發現自己的鞋印被他弄亂的東西壓住了,而其他可能是現場人員留下的鞋印,則沒有被任何東西壓住。

而李昌鈺的另一個根據是沒有被阻擋的血跡,血液噴濺痕的原理是當有一個人被砍殺後,他的血噴出的痕跡應該是完整的,如果中間有人,則噴濺出來的血跡會因為被阻擋的痕跡而不能呈現連續性的完整血跡,李昌鈺博士發現在房間裡面,四周的血跡都是完整沒有被擋掉的。所以這些血點代表行兇的人在中間連續砍殺,李昌鈺博士推測此案為一人犯案的依據就是這些腳跡跟血液噴濺痕

李昌鈺認為這個案子律師們既然要自證無罪,則有兩個方向,其中之一是現場重建,這個他已經做了,他認為最有可能是一人所為,所以他不需要去做另外一個骨骸鑑定的部分,而他很懷疑骨骸經過十幾年的風化侵蝕、刀子埋在地裡面十幾年,又能做出些什麼呢?所以他盡量不去談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

但是法醫研究所依據骨骸斷面上的角度,說小角度是小刀砍的、大角度是大刀砍的,所以結論是刀痕角度約20度的是菜刀、約40度的是開山刀、約0度的是水果刀,在法庭上檢察官一直希望李昌鈺博士對一張照片,上面一個不是30度也不是40度的骨骸斷面,說這是不是另外一種刀?李昌鈺博士回答讓我們嚇一跳,他說照片上的尺是歪的,並不合格,連尺都擺歪了,沒有資格談刑事鑑識。再來李昌鈺說法醫研究所拿豬頭來做實驗是不行的,他在民國九十二年蘇案官司再審打贏的時候就出過一個意見,他不認同法醫研究所的報告。這一次他很清楚的跟檢察官再說一次,如果這個文件送到我這邊審查我會拒絕,因為並不符合科學的方法、不符合科學的原理原則,在民國九十一年的時候,李昌鈺是犯罪偵查的專家,法醫界也是很清楚的。吳木榮法醫師在民國九十一年看到這個報告的時候,就說這個報告寫錯了,因為一般的刀子是3到9度,即使是最大的斧頭也不過15到18度,怎麼會有20度的菜刀跟40度的開山刀?做這個案件的人一定沒有看過刀子。果然做實驗的這位教授,在法庭上我們當場拿刀給他量,一量之下,菜刀3度,開山刀17度,而水果刀5度,原來水果刀都比菜刀的角度來得大。但是因為吳木榮跟石台平他們都是國內的法醫師,我們還希望多徵詢意見,所以我們找來魏區博士,但是法官用魏區博士的證詞,來推翻石台平、吳木榮,甚至是包含魏區博士在同一場作證的證詞,做為他們判決的基礎,並且認定法醫研究所的報告可採。

所以說這一場官司到現在,就是自白。我們本來以為科學證據可以壓倒自白,沒想到現在卻是科學證據被自白推翻了。我們今天做這個案子真的很難過,我個人一直很希望這個案子可以趕快結束,因為社會不是只有蘇建和這個冤案,我們法庭還有很多冤案,但是蘇建和我們都救了16年,我們本來想說蘇建和救完了以後可以救別的,所以真的很難過還要繼續為蘇建和案這樣做救援行動,而蘇建和他們還沒有辦法平反冤屈。

這個案子對我而言是一個新的案子,並不是一個舊的案子,也不是一個發生16年的案子,而是一個上個禮拜剛剛宣判死刑的案件,所以說參與這個宣判的法官,至少有兩位還要繼續在我們的審判體系裡面待超過20年,如果我們提了這樣的證據,如果律師團16年來提出的質疑,如果這麼多專家提出來的證據在這樣的法庭程序裡面,依然會被判有罪,那麼各位千萬不要去法院,沒有人可以保證你在法院裡面會得到公平的審判,如果你很在意這件事情,那請讓我們一起拿出行動,想想怎麼改變這個問題

Q&A時間:
提問人一
:請問這三個人有沒有不在場證據,那法官是如何去認定?

蘇友辰律師:謝謝這位先生的指教。從我剛剛的報告可以知道,律師團有聲請太多的不在場證人到庭作證,大家可以參考本案判決的第48與49條,裡面包括了王文孝的弟弟王文忠的證詞。當然法院是採取兩套不一樣的標準,對共同被告這種前後不一致、前後矛盾的證詞,法官擷取一個犯罪的細節,就當作犯罪事實的認定,其他彼此出入的地方就可以一腳把推開。

但是對於不在場的證據就挑剔得很嚴重,就像我剛說在現場沒有蒐證到他們三個人到場參與犯罪的紀錄,這就是最好的不在場的證據。而就其他不在場證人,法官就會挑替卻說事情過那麼久了,為什麼你們還記得細節?我跟各位報告,3月23日是莊林勳爸爸的生日,那天是星期六,所以找了郭明德等人到家打麻將。時間大家說的是有點出入,但由於有特殊事件的依附性,大家比較能記憶起來,但法院確認為是事後勾串。另外還有鄰居卓鳳淑、彭金隆,他們兩人說3月23日凌晨看到他們三貼一從基隆回來,由於兩人那天吵架,所以記憶較深。這幾個事件,相互印證可以得出不是事後勾串。但法院對於被告自白可以容許,但對不在場證人的說詞卻完全否定。

提問人二:我先提出我一點小意見,李昌鈺博士好像是說「不排除一人所為」,在用語在應更小心。另外我想瞭解在社會運動的面向上,有什麼是比較可以實踐的?我們這種非法律人可以去介入的面向?

林峰正律師:我剛說了一部份,其實社運有三個方法去感動大家,就是宣傳、宣傳、還是宣傳,我們過去做了很多宣傳,例如連署、遊行、探監、出版、競走,都是希望能夠宣傳,所以我們幾個民間團體又集合起來,因為我們沒有悲觀的權利,更要努力走下去。首先是透過網路去連署,未來我們會再出一個影像,到台灣各地去播放,還有跟大家來討論。另外一個希望可以選擇一天綁黃絲帶,流輪分區站出來,引起大家的支持。

提問人二:補充一下,因為蘇案是法律案件,我不是法律人所以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罪,跟我沒有關係,但這可能跟我們有關,跟階層、社會、經驗、心裡方面上切入,在社會運動上應該讓其他非法律人有很多有力的觀點去討論。

林欣怡女士(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我是以蘇案志工的身分發言。是的,蘇案平反行動大隊非常需要大家的協助。除了剛才林律師所說得行動之外,我們也正在討論,如何將法律的語言轉換成一般人聽得懂的語言?如何用不同的觀點、角度切入看蘇案?如何讓大家感受到蘇案和大家息息相關。

雖然蘇案平反行動大隊由民間司改會、台權會、人本發起,但是實際工作的人力還是非常有限。目前雖然在網路上串連、連署,但我們知道運動真正要有影響力,還必須實踐在真實的生活中。所以,我們後續會有全國影像演講的活動。這些都非常需要志工的幫忙,包括社會學的、哲學的、新聞傳播的、教育的、各式各樣的領域,都是我們非常需要的志工人選。因此,如果你關心這個案子,請密切注意網站上的訊息http://www.hsichih-trio.url.tw/,或者直接和三個團體秘書處聯繫。

吳志光教授:大家可以注意我們相關的網站,簡單補充一下,其實在很多國家,冤案就是推動廢除死刑的原動力,廢除死刑聯盟成立是為了救援冤案開始,而蘇案就是我們關心的焦點。廢除死刑所牽涉的層面就會比較廣,不像法律人對於蘇案講求的個案正義等等,會與文化、社會、死刑的意涵、大家對犯罪的恐懼有關,不可否認的是對於蘇案的關注,同時也會關心廢除死刑的相關議題。那麼第三個問題,令我想到苛政猛於虎,如果司法真得像苛政猛於虎,這可是我們司法改革的壓力也是動力,也代表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那接下來還有沒有問題。

提問人三:我想請問一下刀痕鑑定對於我們為來爭取上訴與公開辯論的意義,可以簡單說明一下。

蕭逸民先生:大家要知道,台灣沒有民間鑑定,只有官方鑑定,所有案件都送到官方去做鑑定,而法醫研究所的所長成立七、八年都是由檢察長擔任,這樣也注定蘇案在一開始的不公平,以及無法被糾正法醫研究所就是為了檢察官定三個人的罪找方法,他們砍豬頭的鑑識方法不被李昌鈺所接受。之後又送到警察大學,它也是官方機構,警察大學也支持法醫研究所的結論,這也是李昌鈺博士站出來的原因。然而上訴三審是法律審,無法跟最高法院討論科學鑑識的方法,因為那個是事實審的問題,不過這卻是上訴三審的地方,為什麼沒有民間鑑定,而民間鑑定如何跟官方比較,這會是我們上訴的觀點。

蘇友辰律師:我補充一下,訴訟法沒有專家證人,法院是以鑑定證人的身份來作證,而就頭骨的鑑識必須要有四個不同領域專家參與,才有資格做一份工具痕跡的鑑定。本案的錯誤認知是刀痕的角度與刀痕的紋路兩個是不一樣的,法醫研究所做的豬頭模擬是採取刀痕角度來研判,可是魏區說外國沒有這種鑑識方法,因為還涉及刀痕紋路、力道等,這次判決的角度與紋路在法院的認定有錯誤。謝謝。

吳志光教授:我想就這次案件可以看出科學鑑識在法庭上的些許進步,以前書面鑑定、官方鑑定,還有鑑定人是不上法庭的,根本無詰問的機會,去凸顯鑑定的問題。德國的鑑定制度的過程,嚴謹程度根本無法相提並論,例如沒有出現過的鑑定方式或有爭議的鑑定方式必須在準備程序就先辯論,我們根本無法想像會有這種鑑定方法進入法院。

提問人四:我想問一下,法官跟檢警是很荒謬的做出決定,那請問一下司法制度裡面那個未知的世界,法官或檢察官到底是怎樣生產出來的?

李茂生教授:主權人選出一堆人制訂法令,再交由專家去執行,那主權人就是可以隨時隨地製造法律,也可以不附理由廢止法律。專家被培養出來執行,而就法律這一塊,法律的專家被培養出來是不懂其他領域的,但配合其他科學領域的專業,這就會形成一個堅實的系統,所以疑似科學鑑定的專家配合法律專業,就導致我們無法撼動權威者的無奈與悲哀,就系統論而言,它會一直不斷生產新的東西,而我們只能在外面不斷的刺激它,然而這種無法撼動的系統,被「自由心證」保護而不受到外在的刺激,而自由心證會導引出兩種東西,一種是對於判決恣意性,另外一種是藉由道德去闡述判決的結果,也就是對於人性的最後拯救。在台灣說恣意性很間單,但說有道德的判決就很困難,為了要保留比較高的道德論述,就必需允許他恣意的可能性,但這在台灣是不應允許的,就是不准你恣意,但你也會變成法匠,科學怎麼說你就怎麼辦,判決就會因此沒有彈性,我們只能走這條路,然後慢慢開放具有道德論述的可能。我可能說了深一點,但是剛剛有人問說要如何從哲學的角度切入,我現在就表演給你看。

吳志光教授:我想無奈的悲哀可能是國家考試的問題所導致的。還有什麼問題嗎?

提問人五:有關王文孝自白的部分,我找不到相關的資料。那至於科學鑑識的結果似乎已經不能排除一人,我很好奇的是,是否對於王文孝是否被刑求或逼供或是相關的自白,以及有無對承辦人員提出控訴?

蘇友辰律師:這期的新新聞有許律師整理過的我提到王文孝提到五次一人犯案的自白,從這個對照表你就可以發現,就犯罪的動機、潛入的方法、潛入的時間、搜到財物所得、輪姦的順序等相關資料,前後如此不一致。我想未來網站上面可以登載,讓各位參考。直於剛剛提到有無對承辦員警提出控訴,原本莊林勳的媽媽有要求對於承辦人員提出瀆職,我們原以為透過法院公正的調查可以獲得勝訴,就無須多此一告。但是在判決後,我們有提出相關起訴,然而在檢察官不起訴起份書中一一駁回我們的聲請,在聲請再議時也被高檢署駁回。現在要提出相關告訴,也被現在的檢察署提出之前的不起訴處分書,而不予以任何調查。你如何去控告他,如果成立的話,案件就整個翻案啦。而法官也認為司法死了,蘇案的三個人才可能獲判無罪,但我為了三條無辜的人命,即便是再十六年,我也會繼續走下去,這也是大家值得追求的台灣價值,謝謝。

蕭逸民先生:我再補充一件事情,如果按照法律被告不自證己罪,鑑識報告無法認定是他們三個人所為的時候,就應該判他們無罪。但現在法院與社會認為說,不是你們那會是誰?導致被告、被告律師要去自證無罪之路,也因為他們沒有做,所有證據都對他們有利,可是還是有人會說,你只是不排除一人所為。大家要知道蘇案最重要的事,就是不自證己罪,我們要堅守這條界線。

提問人六:剛剛林律師有提到法官法,我想請問一下之前有聽過法官評鑑,那它有什麼不同,是如何做出來的,它的效力在哪裡?

林峰正律師在法院內部真的有作考績的評鑑,但這跟判決的品質沒有關係,可能只是法官的判決有沒遲延、遲延有無正當理由等等,跟我們要求判決品質無關。我們未來建立兩件事情,第一對於法官做定期判決品質的評鑑,第二是個案的,是判決當事人對於法官判決不服,由公正的第三人去評鑑,這是我我們努力推動法官法的重要目標。

吳志光教授:感謝各位來賓的參與,我們希望這個案子看見曙光,在判決後不論是走回原點,還是重新開始,我想還是要去看他的正面意義,就是就由這個案子對於台灣司法制度的省思,蘇建和可能是台灣第一個引起各界發動、支援的人,且這麼大規模,相信也不是最後一個,我想今天看到這麼多人,應該不是回到原點,而是藉由更多的活水注入,讓我們能夠重新開始,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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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案平反行動大隊 http://www.hsichih-trio.url.tw/
連絡方式:人本教育基金會 02-23670151
台灣人權促進會 02-23639787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02-2523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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